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