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如因疫情、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户籍、身份及居住证明材料;
(二) 收入、财产证明材料;
(三) 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等。
(1)受理程序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接受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核查。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及时受理。
(2)审批程序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申请(向镇办或微信平台“陕西救助核对服务”提交申请)→镇办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镇办审核(1000元以下镇办直接审批)→县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救助金
办理时限:适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从受理到审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