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渭南市文明礼葬规程指南(试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在渭南居住的外地人去世后,其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火化,禁止运往外地。
第十一条火化区村(居)民去世文明礼葬程序参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去世文明礼葬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非火化区和少数民族村(居)民去世后,尊重当地和民族习俗,应在规划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或少数民族公墓内安葬(放),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去世后须文明治丧,简办丧事,实行火葬,应在规划公墓内安葬(放),提倡使用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十四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死亡后应当火化,火化后享受丧葬费政策;享受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对象、民政所属机构特殊服务对象死亡后必须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