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分局):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切实推动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十四五”陕西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以及《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24〕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对《渭南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进行了再次修订。现将《渭南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县(市、区)教育局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完善、细化县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和扶持奖励办法,于2024年9月底前报市教育局。
渭南市教育局 渭南市财政局
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渭南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和《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2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办园方向正确、条件达标、资质健全、管理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和扶持奖励办法,确保每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认定条件
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第五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幼儿园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开展党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幼儿园应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第六条 幼儿园应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部澳门皇冠: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要求,配备教职工,保证教职工与幼儿以及保教人员与幼儿的比例合理,且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教职工工资待遇参照当地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的工资收入,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足额足项缴纳社保。
第八条幼儿园确保正常运转。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第九条收费符合相关规定。各级各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执行《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陕发改价格〔2021〕390号)要求,保教费收费在市级教育、发改、财政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分类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发改部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送所在地的教育、财政、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后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等级(类别)未变的情况下保教费应保持相对稳定。
其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严格执行《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陕发改价格〔2021〕390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坚持儿童为本,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以及《教育部澳门皇冠: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教基〔2021〕4号)的要求,尊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无“小学化”倾向,制定了幼小衔接工作措施,并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一条幼儿园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违纪违法行为。家长对幼儿园认可,群众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三、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自愿申报。本着自愿原则,每年4月底前,凡符合以上认定条件、拟申报普惠性园的民办幼儿园,填写《渭南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附件1),向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提供《渭南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附件2)等相关材料,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县级认定。县(市、区)教育局要会同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5月份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渭南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汇总表》(附件3),并在5月底前将认定结果以教育、财政、发改、市场监管四部门联合报市级相应部门。
第十四条市级评审。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对各县(市、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评审,市级审核结果与县(市、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审核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公示公告。每年7月份,市级审核通过后,由市教育局将审核结果在渭南市教育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发文认定,同时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渭南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
第十六条签订协议。被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局与其签订普惠性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在幼儿园醒目位置悬挂“渭南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并公布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报省教育厅备案。每年8月底前,市教育局将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认定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被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各级政府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在教育部门的许可下可以使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推荐创建市级一类幼儿园和省级示范幼儿园。积极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三名+”建设工作,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对交流及提升机制。优先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培训纳入市、县“三支队伍”高质量培训中,参加培训人数不少于培训总人数的40%,切实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水平。
第十九条分类实施奖补。按照省级示范、市级一类、市级二类、市级三类幼儿园四个等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类实施奖补。依据提供的普惠性学位数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培训教师、教研指导、配备玩教具、财政补助等方式进行综合奖补,形成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土地按教育用地方式供应、且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可享受租金优惠,县级政府应与开发商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租金金额,同时报上级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按照相关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激励政策。
五、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公示制度。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内容,幼儿园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退费规定和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严格收费标准。各县(市、区)认定的各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保教费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第二十三条规范资金使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类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补充玩教具、保教活动和生活设施设备、培训教职工,不得挪作他用。县级教育部门每年组织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强化日常管理。各县(市、区)认定的各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自觉执行中省市制定的有关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中省市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及《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陕发改价格〔2021〕390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强化监督管理。被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发改、市场监管、审计部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于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违背学前教育规律、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克扣幼儿伙食费、保教质量严重下滑等办园行为不规范的,一经查实,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收回当年补助资金。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实行动态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五年。同时结合年检及评估分类认定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等级进行复评,实行等级动态管理,对于年检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将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审批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管理。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2024年7月2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9年7月1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5月印发的《渭南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渭教发〔202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渭南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docx